《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鍋爐 (征求意見稿)》編制說明 一、工作背景 鍋爐是重要的能量轉化設備,廣泛應用于供熱、化工、鋼鐵、有色金屬等行業,同時也是能源消費大戶和主要工業廢氣排放源,具有保有量大、分布廣、類型多、廢氣污染物和二氧化碳排放量大等特點。為有效指導和規范鍋爐排污單位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2018年7月,生態環境部印發《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 規范 鍋爐》(HJ 953—2018),明確相關技術要求,有力地支撐了鍋爐排污單位排污許可證的申領、核發與監管執法工作,推動 提升鍋爐節能環保運行與環境管理水平。 隨著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深入推進和減污降碳協同增效的加速實施,我國生態文明建設進入以降碳為重點戰略方向、實現生態環境質量改善由量變到質變的關鍵時期,排污許可制度改革也從構建 技術方法與管理機制體制逐步向全面實行排污許可制與服務保障生態環境質量持續改善縱深推進。面向加快構建以排污許可制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監管制度體系的新要求,形成更加科學完善的排污 許可技術規范體系的新需求,2021 年 5 月啟動《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鍋爐》(HJ 953—2018)(以下簡稱《鍋爐技術 規范》) 修訂工作,2022年1月4日通過開題專家論證會,2023年11月29日通過征求意見技術審查會。修訂工作中,全面總結先期工作經驗與存在問題,發放回收鍋爐排污單位排污許可證申請核 發問卷調查表,篩選典型鍋爐排污單位開展現場調研,赴山東、河 北、遼寧等地進行座談交流,并組織召開多次專家討論會。在多次 征求有關專家和部門意見后,修改完善形成公開征求意見稿。
二、修訂必要性
(一)有效銜接污染治理與環境管理的新要求。
2018年《鍋爐技術規范》實施后, 國家陸續出臺包括《中華 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 染防治法》《排污許可管理條例》《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 理名錄》(2019年版)、《污染源源強核算技術指南 鍋爐》(HJ 991—2018)、《工業鍋爐污染防治可行技術指南》(HJ 1178— 2021)、《排放源統計調查產排污核算方法和系數手冊》等法律法規、標準規范與政策文件,對鍋爐排污單位的排污許可證管理 類別、污染物排放量核算方法、治理技術措施應用與管理、污染 物排放口規范化設置、全環境要素許可管理要求等方面均提出新 的技術要求。
(二)充分滿足先期實踐與監督管理的新需求。
鍋爐排污單位數量眾多、類型復雜、布局分散、污染治理與 管理水平差異性大,《鍋爐技術規范》發布實施后,在申請、核發與監管鍋爐排污許可證的過程中,發現了可進一步優化調整的 技術細節與提升制度效能的改進空間,如銜接排污許可管理名錄完善標準適用范圍,按“生產設施-治理設施-排放口”調整排污 許可證填報參數、細化污染物自動監測數據非正常情況合規判定 條件、優化環境管理臺賬、執行報告填報內容與技術要求等, 有 必要按照排污許可證制度“邊推動、邊制定、邊完善”的工作原 則,針對鍋爐排污許可證先期實踐經驗與生態環境后續管理需要,對標準進行修改完善,以更好地指導鍋爐排污單位許可證的申請與核發,服務環境管理決策。
(三)積極響應質量改善與制度改革的新訴求。
構建以排污許可制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監管制度體系, 協同推進經濟高質量發展和生態環境高水平保護,是“十四五”生態環境保護的重要工作內容。實現固定污染源全環境要素、全排放口徑、全周期管理、全管理要求的覆蓋融合是排污許可證制度改革的重要目標。《鍋爐技術規范》作為銜接項目環評、排污許可、環境監管執法、環境統計等制度的重要指導性文件,須進一步探 索與各項環境管理制度要求銜接的技術方法,優化與明確排污許 可證申請、核發與執行的技術規定,并從區域環境質量改善目標 出發,完善污染物許可排放量核定方法和管理要求,加快推動鍋 爐綠色低碳高質量發展, 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和推動實現 生態環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做好技術支撐。
三、工作思路與原則
以依法依規、制度協調、科學合理、嚴格要求為原則,在總 結先期有益實踐工作經驗的基礎上,面向環境管理的新要求和行業環境治理的新動態,聚焦標準適用范圍的全面性、填報內容的科學性、技術要求的合理性和框架結構的適用性等方面,研究優 化排污許可證填報內容,提出廢氣和廢水污染物“全口徑”許可排放量核算及與環境質量聯動的技術方法,完善環境管理臺賬與執行報告管理規定、細化污染物在線監測數據合規判定要求等,以優化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技術體系,提升排污許可證管理效能。
四、標準主要修訂內容及說明
(一)框架結構。
基于《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2019 年版)》的 分類管理要求,考慮到修訂后排污許可重點管理與簡化管理鍋爐排污單位的基本信息、主要產品產能、主要原輔料及燃料信息、 產排污環節及污染防治設施、許可排放限值確定等方面管理要求一致,僅在環境管理臺賬和執行報告方面存在差異。標準修訂基本沿用了目前《鍋爐技術規范》的框架結構,未按照重點管理排污單位與簡化管理排污單位進行區分編制。
(二)適用范圍。
修訂充分銜接《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2019年版)》,并與火電技術規范適用范圍銜接區分,明確本標準適用于執行和參照執行GB13271 或 GB 13223 的鍋爐排污單位排放的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工業固體廢棄物以及土壤污染控制的許可管理。其中,鍋爐排污單位包括從事熱力生產和供應(GB/T 4754 中 D4430)的鍋爐排污單位,以及根據《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 管理名錄》規定按照鍋爐通用工序申請排污許可證的排污單位。不適用于執行其他行業污染物排放標準等的煙氣或尾氣余熱鍋爐(如炭黑尾氣鍋爐)。
(三)污染物許可排放管理。
根據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證全環境要素、全排放口徑、全周 期管理、全管理要求覆蓋融合的管理思路,結合鍋爐企業的產排 污特點和環境管理需要,以相關污染物排放標準為依據,完善了有組織廢氣主要排放口許可排放量管理的污染物種類,對于涉及燃煤的鍋爐新增汞及其化合物的許可排放量管理,新增有組織廢氣一般排放口(灰庫、渣倉、石灰石粉倉等)顆粒物許可排放量核算方法,廢水一般排放口化學需氧量、氨氮等許可排放量核算方法。以引導鍋爐排污單位采取先進有效的無組織顆粒物污染控制技術措施為目的,新增了燃煤堆場、生物質燃料堆場、灰渣場(自建)和粉狀或塊狀物料儲倉的廢氣無組織顆粒物排放的許可排放量核算方法,實現鍋爐排污單位廢水與廢水污染物排放量的 “全口徑、全量”許可管控,為項目環評、總量控制、環境統計等不同環境管理制度要求的融合銜接提供技術保障。
(四)廢氣主要排放口許可排放量核算方法。
從區域環境質量改善目標出發,聚焦鍋爐廢氣污染物排放量 大的主要排放口,在調查了目前鍋爐排污單位污染控制與排放平均水平的基礎上,優化調整許可排放量核定方法。依據《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大氣環境》(HJ 2.2—2018)明確“環境空氣達 標區”的判定方法。將廢氣主要排放口許可排放量的調整系數與 “國家或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公開發布的鍋爐排污單位所在地 級及以上城市的最近一個自然年環境空氣質量達標情況”進行聯 動,位于環境空氣質量不達標區的燃用固體和液體燃料的鍋爐,年均濃度超標的環境質量因子對應的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 物、顆粒物)核算許可排放量時,廢氣污染物許可濃度取相應排 放標準中的“特別排放限值”。位于環境空氣質量達標區的鍋爐,廢氣主要排放口核算污染物許可排放量時,廢氣污染物許可濃度取相應排放標準中的限值。
(五)污染物實際排放量核算。
污染物實際排放量核算要求根據《污染源源強核算技術指南 鍋爐》(HJ 991—2018)、 《排放源統計調查產排污核算方法和系數手冊》等文件要求, 修 訂新增廢氣主要排放口(汞及其化合物)、廢氣一般排放口(顆 粒物)和廢水一般排放口(化學需氧量和氨氮)污染物采用實測法核算許可排放量,無組織廢氣(顆粒物)實際排放量根據不同 的污染控制措施采用排污系數法核算實際排放量。此外,為切實提升重點排污單位自動監測數據質量,打擊自動監測數據弄虛作假違法犯罪行為,修訂增加對于自動監測數據存在造假情形導致數據失真且依法予以行政處罰的,從處罰判定之日起追溯至當年 1 月 1 日,采用物料衡算法核算廢氣二氧化硫實際排放量、產污系數法核算氮氧化物和顆粒物(煙塵)的實際排放量。
(六)合規判定方法。
從增加可操作性和科學性角度出發,修訂進一步細化廢氣主要排放口污染物非正常情況下自動監測排放濃度不納入合規判定的條件,將鍋爐運行分為“啟動”“供能”“故障/事故”“停止供能”“停爐/備用”“停運”和“停運(維修維護等) ”7 種工 況狀態,分別提出不同工況狀態下顆粒物(煙塵)、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自動監測濃度數據不予考核情形,為環境監管執法提供 依據。此外,結合本次修訂對污染物進行“全口徑、全量”許可 與實際排放量核算的技術要求,結合鍋爐排污單位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排放量和排放量核算方法的差異,調整了污染物實際排放量合規判定要求,即廢氣主要排放口按“口”分別判定是否超過許可排放量,每個廢氣主要排放口都應該滿足相應的許可排放量要求。廢氣和廢水一般排放口、無組織廢氣排放按“加和值”分類判定是否超過許可排放量要求,互不“借用”許可量。
(七)其他填報與管理內容。
修訂聚焦鍋爐排污單位 “生產設施-治理設施-排放口”和環境管理需求,精簡優化填報內容和相關要求,確保“看得懂”“做 得到”“填的好”“管得住”。在基本信息填報方面,精簡明確主要生產設施、原輔材料及燃料信息、產排污環節等填報要求,新增了燃料廠外運輸情況。在污染治理與排放方面,銜接《工業 鍋爐污染防治可行技術指南》(HJ 1178)《排污單位污染物排放口二維碼標識技術規范》(HJ 1297)、《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 技術規范 工業噪聲》(HJ 1301)、《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 術規范 工業固體廢物(試行)》(HJ 1200)等要求。在環境管理臺賬與執行報告方面,區分重點管理與簡化管理鍋爐排污單位,優化記錄內容、頻次、提交時間等,進一步提升排污許可證申請、核發與執行效能。